生存权与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张力。二者具有不同的指向,但又相互依赖、相互制约。需要区分作为手段的发展权与作为目的的发展权,前者是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的权利,后者则是所有人自由全面和谐发展的权利。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保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形成相互作用的良性循环。小康社会的建设过程体现了这种良性循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仍然需要继续坚持促进生存权与发展权之间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