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当前网络直播平台恶意挖角行为乱象频生,在"朱浩案"之后关于该行为是否需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众说纷纭。然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相反,适用《合同法》更具有合理性,但是其对规制恶意挖角行为的发生效果甚微。因此,从根本上缓解恶意挖角行为不能仅依靠法律的规制作用,还需要网络直播平台和主播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