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卫生检疫、信息通报和PHEIC职权运行等方面是《国际卫生条例》实施中最容易产生争端的领域。对于因《国际卫生条例》解释和适用产生的争议,仍然强调国家间谈判优先,并确立了通过世界卫生大会来解决争端的法定途径,同时也确立了自愿选择其他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渠道。对于技术性争议,秘书处(尤其是秘书长)、审查委员会和各类临时专家委员会,发挥着调查、评估和监管作用。由于专业性强,《国际卫生条例》并未建立自身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总体上属于一种专家管理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