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标准能否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现有的学说和判例存在争议。强制性标准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属性,它通常不能直接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也不能以《标准化法》第25条为依据,确认标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合同无效。强制性标准可能包含着社会公共利益,标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合同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是否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理上可以使用"个人利益先验性""比例适当"等方法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