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对网络服务合同的规制侧重于信息规制,在内容规制方面发展不足。在补足内容规制的短板时,更宜借鉴统一规定不公平条款的路径,而非区分规定黑名单、灰名单的路径。在确定网络服务合同中具体的不公平条款时,由于大部分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所涉金额较小,这些小额案件并未进入法院。为避免出现"幸存者偏差",应以各个网络平台的网络服务合同为研究对象,而非以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在此基础上,整理网络服务合同并具体列出15种网络服务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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