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中国建筑通史著作体例多为以时代分期为经,以分类为纬的"分期+分类综合体"。作者认为,虽然它有助于呈现不同类型建筑的历史演变,但主要缺点是将建筑物从历史上不同层级的营建体系的整体中剥离,抹杀了这些建筑所体现的主体意识。作者主张在现有的通史叙述中增加对营建活动主体的区分,在中国帝国、皇权、地方行政、宗教社会、民间社会等不同层级别以及汉族与边疆民族等不同文化的原境中审视建筑。深入探讨主体赞助人对于营建活动的影响,有助于将有关类型、技术和艺术的专业讨论与政治史、社会史、经济史和文化史更紧密地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