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域外主要适用于规模化企业的刑事合规制度不同,我国的刑事合规制度需要有效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因此,在构建我国刑事合规制度的过程中,除了重视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平等保护之外,还需要实现对不同规模民营企业之间的平等保护。对此,有必要从合规不起诉、合规标准、合规成本等不同方面,考虑刑事合规激励措施对于不同类型企业的适应程度,在实现刑事合规制度价值目标的同时,避免使刑事合规制度不当成为规模化企业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