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探究垄断协议参与者救济制度,对经济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对垄断协议参与者的地位认识具有偏向性,导致对垄断协议参与者的救济途径或救济方式缺少系统的探讨。此外,垄断协议参与者的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具有巨大的关联性。因此,本文针对垄断协议参与者的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制度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一方面,在行政救济中扩大宽大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适用;另一方面,在司法救济中确立垄断协议参与者的有限原告资格地位,平衡基本法之间的冲突以及将主观方面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