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尊严死是在生命末期尽最大限度尊重、符合并实现本人意愿,使其尽量自然地迎接死亡;与安乐死不同,其前提是公民签署"生前预嘱"。生命权是人作为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包括自由选择死亡的权利,是人权的基本内容;尊严死是生命权的一部分,是公民自由处分本人生命的行为,应当受到与生命权同等的法律保护。尊严死的合法化探索应立足本国实情,建立并完善生前预嘱制度,推动"缓和医疗"国家保障制度建设,推广一种社会较大公益的生命观,以实现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