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民参与地方立法是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一种重要的制度化形式,是实现人民民主、推进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现行《立法法》第6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本文以深圳经济特区为例,对其立法过程中的公民参与机制进行考察。与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的发展变迁轨迹相似,深圳经济特区公民参与立法可以分为起步阶段、成长阶段和快速发展阶段3个各具特色的阶段。通过30余年的建设,深圳地方立法工作从简单地强调有法可依逐步转变为重视立法程序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从单纯的部门立法模式转变为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具体而言,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出台一系列保障公民立法参与的法规规章、建立完善立法听证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制度、将开门立法贯穿立法全过程、拓宽人大代表履职渠道等举措,使得立法公民参与的内容越发深入、公民参与的形式不断扩展、公众意见也充分在法规中得到体现。只有坚持保障公众的立法参与权利,实施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才能丰富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内涵,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有序发展。因此,深圳乃至全国各地方立法中的公民参与问题,仍然需要学界长期关注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