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文号:津人社局发[2018]34号发文日期:2018年6月29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12号)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