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性侵犯罪的证明障碍、复杂成因以及刑罚个别化原则,使被追诉人品格证据在性侵犯罪案件中有其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实践中,性侵犯罪案件出现了柔性适用品格证据规则的趋势,且品格证据的适用存在着证据能力标准模糊、证明力大小不一的问题。证据的运用除了证据规则本身,还依赖于证明模式的影响,不同的证明模式可能强化某种证据的运用效果,也可能削弱某种证据的运用效果。与印证证明模式相比,在性侵案件中采综合证明的模式,对品格证据等补助证据进行筛选运用,能够有效缓解直接由要件事实生成之证据相对短缺的问题,使因核心证据不充分而难以形成印证的难题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