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深度介入新闻内容的创作环节,重构了新闻作品的创作方式与逻辑,随之产生智能生成新闻的版权保护缺失、版权主体存在法理阐释争议、独创性判定存在司法实践困境等问题,这暴露出根据传统媒介技术构建而成的版权制度在人工智能技术语境下的局限性。通过在激励理论的功利主义视角下论证智能生成新闻版权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从鼓励媒介技术创新和促进新闻内容高效创作的版权制度目标出发,文章提出,基于人工智能时代的媒介技术语境特征,应将智能生成新闻纳入版权保护体系,并将其视为新闻机构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将文本外在表达作为独创性判断标准的版权策略。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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