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理论归纳和宝万之争的案例分析,提出企业控制权归属问题,以契约理论和企业家精神理论为切入点,对企业的本质进行总结,进而分析企业控制权的本质,并阐述控制权归属于谁对企业的发展才是有利的,认为应该将企业控制权交给使企业福利最大化的一方,也即由相对价值更高的一方拥有企业控制权。通过对实践中具体对赌协议、高科技企业IPO股权制度设计案例的分析,论证了企业控制权应交给对企业贡献最大的要素提供者。本文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提供了参考意见,即在控制权确定方面,证券监管部门应当给予证券市场参与者更多选择权,而不局限于现行唯股权控制论的单一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