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实务中应坚持以函头作为判断的优先标准,但要注意其与单据的签署、完成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根据信用证下关于单据出具方的规定,单据的函头在判断出具方上的优先顺序或效力超过签署方,但在操作中必要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符合规则精神的变通。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对函头和签署的关系加以梳理,以对开证行和受益人有所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