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对城市房屋拆迁做出了规定,但是对被拆迁人的保护并不够充分,未对商业性拆迁加以明确规定,应在充分界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规范政府在商业性拆迁中的作用,细化补偿问题,完善征收程序。新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为拆迁的直接依据,较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所进步,但仍未能对拆迁及补偿问题做出完善具体的规定,根源在于《物权法》对商业性拆迁规定的缺失,所以应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对"公共利益"加以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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