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特殊法人是国家进行微观调制的必然产物,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现代特殊法人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在于个体利益基础之上的公共利益的欲求。它的"公私交融"、"责、权、利相统一"的特性充分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