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7世纪中叶,日本为缓和大土地兼并所激化的社会矛盾,通过大化改新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律令制国家,将贵族的私地私民均收归国有,行班田收授之法。日本律令时代的土地所有形态是土地国有制,但国家对土地的权利不是所有权,而是调节贵族与农民阶级对立的国家公权力。所以,土地国有制是国家公权力为抑制阶级矛盾呈现出来的外在形态,土地和人民实质上仍为贵族阶级共同所有。

  • 单位
    四川外国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