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新增对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规定,打破了传统垄断协议二分法模式,弥补了传统垄断协议规制路径中存在的疏漏。但作为新兴事物,学界对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尚未搭建完整全面的理论分析框架,亦未形成类型化规制路径,仍面临共谋认定的证明困境与违法分析工具的适用难题。鉴于此,探析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共谋认定标准与违法分析工具实属必要。即在共谋认定上,选择客观行为的事实推定进路,从经营者的信息交流行为与平行行为中进行推定;在违法认定上,以反竞争效果为实质性要件,综合评估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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