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在多年试点后,已被2019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肯认,并在全国推广实施。然而,从对现有政策、法律文件的解读,农村土地现状的考察等角度出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各环节都应该尊重农民的意愿与选择,用任意性规范引导农民的意思自治。盖因土地资源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以及意思自治的局限性,在规范层面应该对必要事项进行明确规定。为了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快速、高效地完成,还应该构建监督和救济制度,尤其应强化基层党组织的监督作用,健全集体组织内部监督机制,完善集体土地纠纷的仲裁和诉讼等救济途径,以确保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全国顺利推行,惠及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