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完全赔偿原则沿用传统的填补损害之逻辑,故无论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如何,受害人前后的财产差额是多少,加害人就赔偿多少。完全赔偿原则的这一僵化性与环境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发生抵牾。为威慑、遏制行为人,《民法典》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需承担惩罚性赔偿。可见,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可影响赔偿责任的范围。为了在无过错环境损害赔偿中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缓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严格性,对行为人合规生产但仍造成环境侵权之情形,可探索适用限制性赔偿制度。作为典型的现代性风险现象,无过错环境损害常源自抽象体系的设计错误,很大程度上属于由现代化引发的危险和不安。因此,综合运用经济理性和社会理性对“不幸损害”进行合理分配是应对环境风险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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