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城乡规划法》明确将公众参与城乡规划予以规范化和权利化。但现行法仅将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权利内容局限在提出意见方面,严重削弱了该项权利的应有功能。客观上看,我国现行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法规由于欠缺必要的权利内容,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属于权利理论上所言之的"权利"。为完善我国现行城乡规划公众参与之规定,可在权能理论的指导下在现行法上通过加入公众有全程参与城乡规划选择权的条款、明确规划机关的义务内容、赋予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法律效力、构建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效果的约束机制等方式对其予以规范上的充实和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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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南昌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