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该制度的内涵分析应立足于认罪、认罚和从宽这三个方面。我国现有的认罪认罚案件处理机制无法满足对认罪认罚案件“实体从宽、程序从简”的需求。在认罪认罚案件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又提出上诉,案件又将进入漫长且复杂的二审普通程序,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对于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工作积极性造成了严重影响,为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推行,本文尝试通过建立上诉审查制度来解决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