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中保理合同的创设回应了我国保理实务中日渐增加的法律需求,以我国多数有追索权保理为例,其基本框架是债权让与合同与金融借款合同的结合。通过对具体法律条文的分析,可以发现大部分条文的适用情境同样可以用一般债法原理处理,如虚构应收账款时保理人的救济,实际与通谋虚伪表示中善意第三人的救济一致。但是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存在与体系上不一致的现象,如保理人作为受让人行使债权转让通知权、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制度等。这些不一致之处是保理合同单独成章的理由,但也造成了法律体系上的矛盾,需要嗣后对部分条文改正以达到体系上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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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