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质谈判人员,基于社会公众的角色期待和自身责任感的驱使,同时也是基于所具备的特殊专业能力和进一步拓展专业素质的需要,承担起了对欲图自杀者进行现场干预的职责。有关自杀现象和自杀规律的种种知识与数据表明,自杀干预是可行的,警方自杀干预的实践也是富有成效的。自杀干预,首先必须根据当事人表现出的自杀征兆对其行为取向作出正确判断,然后遵循科学的干预原则,通过规范的干预流程,运用适宜的干预技巧,有序推进,实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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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