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平台监管以及其中的互操作性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原始意义上的互操作性概念产生于技术领域,美国通过一系列司法判例将其引入反垄断法律部门,将其作为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的一种补救措施。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互操作性也逐渐成为执法机构规制数字平台的监管工具并有从事后补救措施向事前监管工具转变的趋势。互操作性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监管工具有其独特优势和反垄断法意义,但美国AT&T案及其后续发展表明,通过个案使用互操作性工具具有成本高昂、难以监管、法院角色偏离等一系列风险,因此未来我国引入互操作性时应构建以平台和数据分级分类为基础,以许可和白名单制度为补充,同时允许正当商业理由抗辩的多层次规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