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美国商事交易中的重要成文法,UCC全面规定了商事合同中买方违约时,卖方有权采取的 包括持货不交和再出售等8种补救措施。这些措施体现了美国合同立法中的严格责任和补偿原 则的立法精神。UCC并不强调合同的实际履约,赋予卖方比较广泛的合同解除权,体现了在合同 立法中的自由主义哲学的原则,同时符合效率优先的原则。美国UCC的立法规定,一方面对我国 根据国情借鉴合同立法经验有所帮助。同时在中美贸易频繁化和中国成为’WTO成员的背景下, 研究UCC的相关规定对司法实践也颇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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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