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尤其是行政不作为之诉蓬勃开展。但对不作为的认定标准,立法和规范性文件仅给出了有限的指导。本文通过对裁判实践的梳理表明,法院在审查标准的选择上对传统行政诉讼理论有所突破;但普遍存在对作为义务来源的审查不足,义务内容的认定泛化,不履职判断的重结果轻行为,将裁量性义务与羁束性义务等同对待,以及对作为可能性抗辩的技术性回避等问题。虽然在部分案例中,法官在审查强度上做了一些突破,但从整体上看,环境公益诉讼实践还未实现向实质合法性审查的转向。审查强度的不足导致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效果的不彰。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外部制度增量,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提升环境监管在地方政府活动中的优先级别,在个案中发挥了较好的公益保护效果。但另一方面,对作为可能性抗辩的回避态度,使得公益诉讼难以针对履职困难的根源发挥作用,在整体层面上提升环境公益保护的能力有限。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定位中,环境公益保护对法律监督的遮蔽。应将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位回归于法律监督,并以此目的为指导,明晰不作为的认定标准,以实质合法性审查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进环境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