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首要问题,《土地管理法》应当明确公共利益的法律定义和分类,限制行政机关的土地征收权力,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的权利。土地征收制度的公共利益规范缺少明确的法律定义,存在分类和范围的逻辑混乱,本次修正案既没有化解兜底条款扩张立法的危险,也未能克服公权制衡与私权救济的虚空。国家耕地资源匮乏、公共利益解释宽泛化、宪法财产权保护表象化是土地征收制度的现实挑战。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理应排除开发园区、成片开发等地方政府各类名目的经营性活动,经济发展产生的各种红利、缓解社会矛盾的政策目标均不是公共利益,兜底条款也应予舍弃。公共利益的规范现状和现实挑战共同决定我国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征收制度,在最狭小的意义上确立公共利益的定义和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法前可以通过立法解释暂时缓解相应规则的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