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是近年来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问题,就养老保险而言,我国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时间较短、替代率不高;企业年金,覆盖面不广;个人自愿参与的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不充分,没有发挥出应有的补充作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只有整个保险业共同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并没有自己适用的税收规定,这些法规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因此,亟需从商业养老保险的自身特性出发,出台一些政策性的措施来鼓励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