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立法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即应由加害人就其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要求受害人提交污染行为和损害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学者认为该解释合理、正当,是对原法律规定的实质性解释。实质上,该解释本质上不是制度内的修补与完善,而是制度的更替:由原来的举证责任倒置变化为因果关系推定制度。尽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实质上具有一定的造法功能,但其司法解释的范围应受到必要的限制。该解释违反了《立法法》之规定,其做法并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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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建江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