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中难以确定侵权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进行调查。从民事程序法视角审视,为了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调查结论在诉讼中的证明力,应明确其证据方法类型。由于我国实行法定证据种类,相较于将调查结论归纳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证人证言的观点,公文书的证据方法更加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