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官无毁判”的訾评,最早出现于谢觉哉1943年的会议发言及日记;对“官无悔判”的大规模批判,在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中达到了高峰;流风所及,至今仍有对其持批评或否定态度者。批判者将其视为旧司法被动、教条、形式主义的反映,有来历,有典据;否定者将其作为旧衙门颟顸、专横的代名词,则可能是一个重大误解。因为“官无悔判”的原型是“官无悔笔”,语境是“官无悔笔,罪不重科”。如今,除了需要稍费笔墨为其正名、确诂其古义外,挖掘并赋予其现代意义,揭示其与“一事不再理”(或“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等民事、刑事诉讼原则的相通蕴意,可以为中华古法谚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提供一个导向性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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