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是由法律所定义的生活秩序,只有尊重、恰当使用法律定义,才有可能在思维方式上接近法治。不尊重法律意义的固定性、安全性、一般性等,片面强调法律、法治与其他现象的统一、协同、结合,把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关系交织在一起,法律就会丢掉明确性,失去对社会的调控能力。虽然法律的意义塑造需要在主体、法律和社会三向循环中构建,但却不能离开法治逻辑对循环思维的指引。构建法治逻辑需要把覆盖在法治之上的"色彩"分离出来,还原法治的本色,从而使人们能够在明确意义上言说,在批判思维中建构。把法律外规范等同于法律,不仅模糊了法律的界限,而且也使法治思维无法推论下去,对法律、法治命题无法进行有效的论证。这种思维方式不改变,法治可能永远难以实现。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