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信托与普通信托有重要区别,委托人的地位与角色大相径庭。中国《信托法》借鉴日本法模式,赋予信托委托人诸多权利,可称为委托人法定权利模式。委托人的此种法律地位,虽适合于普通信托,但不符商业信托的功能及需求。原因之一在于对商业信托的特殊情形考虑不周,误植入仅适合于普通信托之规则。委托人法定权利模式之弊端,无法以增设委托人义务等方案予以补救,较为彻底的解决之道应为:委托人不对商业信托及其受益人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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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