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禁止令不是一种刑罚措施,而是对管制和缓刑执行方式的创新和完善,对被告人实体权利有实质影响。检察机关认为法院一审判决未依法适用禁止令或适用不当的,可提起抗诉,通过第二审程序予以纠正。再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功能定位的差异决定了禁止令适用问题不属于再审抗诉事由中的法律适用确有错误,检察机关针对禁止令适用问题提起再审抗诉,法院应当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