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封闭公司中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实施股东压制是公司治理的一种困境。通说采用利益衡量原则来保护中小股东从而实现公司正义,但其模糊性使得背后法理的不一致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罗尔斯《正义论》中的法哲学思想以及方法论与公司法原理中公司的本质和公司治理渊源有着逻辑上的高度契合,因而可借此统一裁判标准。在域外先进公司立法例缺少统一解释路径的前提下,《正义论》所提供的“社会基本善”在公司法领域转化为“股东基本善”,可以摆脱模糊的利益衡量方法而建立较明确的标准,为股东压制的救济提供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