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是区域公共文化服务协同发展的重要保障,有助于维护区域文化发展的长期稳定,充分实现区域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京津冀区域公共文化服务协同发展具备初步的法律基础,协同效果初显。但也存在如下问题: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综合立法和单项立法滞后,区域文化协同发展目标认同度低,区域发展资金保障力度弱,区域内政府、市场、社会的协同机制建设缓慢,区域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化制度保障力度弱,区域信息化协同程度偏低。建议协同立法,完善区域文化发展法律体系,专门制定《京津冀公共文化服务协同发展条例》。立法协同的强化有助于实现京津冀公共文化服务区域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