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诚信价值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范畴,在法律上能够具化为诚信原则。以诚信价值为内核的诚信原则在司法裁判中具有证成功能,特别是在漏洞补充的场合,诚信价值(原则)能够直接作用于裁判大前提的建构。但是,通过考察我国指导性案例,发现诚信价值的证成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比如,指导性案例45号和58号中,法律规则缺失,法官径自依据诚信原则的初显优先性作出裁判,忽略了原则和价值需要以权衡的方式适用,裁判理由中也没有为诚信原则的适用提供更多的实质内容。为了更好地发挥诚信价值的证成功能,法官有必要通过权衡方法确定证成的形式,并在多个不同但有关联的价值和原则间进行重力的衡量,同时还需要在法律原则体系、法律共同体的思维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内进行实质理由的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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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山东大学(威海); 四川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