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智能算法的研发与应用,在作品使用领域掀起了数据化革命,蕴含着巨大的商业利益,也引发了诸如合理使用、侵权使用、许可使用等诸多定性上的争议,严重阻碍了作品数据化使用的正常交易,亟待作出制度层面的有效回应。作品数据化使用交易的规制要点在于合理化的作品数据确权。经过比较分析,作品数据化交易的确权争议主要集中于作品数据的产权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还是传播者、产权内涵是传统的复制权还是新型的数据权、产权许可是通过强制的法定许可制度还是协议的集体管理制度三个方面。从制度渊源和制度法理出发,创设一种作品数据权,将其归属于作品的创作者,并通过集体管理制度来降低其交易成本,不仅更具理论合理性,而且更具现实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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