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众所周知,药品行业有其特殊性,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应当经过研究开发、临床前审批、临床试验和上市审批等多个流程,最后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之后才能够进行销售,时间历经较长。药品类商标的注册人在进行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撤三)答辩时,如确有因相关政策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可以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