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云计算的运作机制突破了当前税制下"常设机构原则"和"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跨境云计算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问题尤为突出。针对上述问题,细化当前学术界对云计算所得的定性方式,建议我国引入"显著经济存在"概念作为"常设机构"的补充,并扩大国内税制的"特许权使用费"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