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调整最广泛群体的成文法必定是抽象掉每个个体的具体特征而加以适用的,《劳动合同法》也不例外。立法者将劳动者抽象的定义为"弱势群体",并以"倾斜立法"原则加以保护,即是例证。然而,正因为法律适用的普适性无法同时满足个案正义的需求,因此《劳动合同法》设计了"倾斜保护"制度以此相平衡,因而对于"倾斜保护"的正确解读显得尤为重要。"倾斜保护"必须同我国现阶段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环境和劳动关系相适应,使《劳动合同法》作为在利益平衡中实现劳动者人权的保护和社会经济的平稳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