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美好生活成为人民群众的最大需求,生态立法中存在的立法与需求脱节、突击性立法明显、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亟待解决。生态问题与生态立法的矛盾本质上是社会需求与生态立法之间的矛盾,应以需求为中心进行生态立法。以需求理论为依据,应用案例分析、图表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现有的生态立法进行定量分析,表明我国生态立法还处在"基本法"模式阶段。论证以需求为中心的生态立法的可行性,重视理论和需求研究以改善生态立法目前的突击性立法现状。应提升生态法基本法地位,理顺立法体系建立的逻辑,弥补生态立法的空白,以完善生态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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