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证券交易双方的市场地位通常并不对等,当目标证券出现违约风险时,持有人只有在发行方实质违约前采取措施,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此时预期违约规则将扮演重要角色。只要持有人已事先预见现实性的违约风险,即可依据预期违约规则预先采取反违约措施或提起预期违约之诉,即使客观违约事实尚未实际发生亦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应拘泥于单一事实,而须以履约能力及履约意图为中心,结合募集说明书中的有关约定、发行方的履约能力以及证券的实际履行状况综合判断证券背后的违约风险,若发行方已触发交叉违约条款,或依据持有人所主张的事实已足以认定发行方已失去履约意图及能力,那么法院则应判定发行方构成预期违约,并允许持有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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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