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威权式协商结构"既推动了村级协商的开展,又限制了村级协商的持续发展。以恩施州将律师顾问团纳入村级协商治理的实践为研究对象,发现"专家调和式协商结构"可以显著提升治理绩效。协商结构的变迁,一方面促进了协商行动策略的制度化,从而提升结构的稳定水平;另一方面实现了主体间关系的有序调整,从而提升结构的统合水平。因此,"专家调和式协商结构"较"威权式协商结构"更易提升治理绩效。对比两种协商结构可知,两者的规范设定和资源调节方式不同,权力关系配置的差异是造成此现象的根本原因。构建"专家调和式协商结构"要在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引入"独立第三方"、重新配置权力关系以及运用法治手段四个方面不断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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