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专利法确定了以"一奖两酬"为基础的职务发明报酬制度,但该制度存在不足之处,无法切实保护雇员发明人的利益、有效解决实务中的报酬纠纷。法国以雇员发明人是否接受雇主的任务为标准,将雇员发明分为任务发明及非任务发明,并对应不同的报酬制度。此外,法国还就职务发明报酬争议形成了较为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以法国的立法与实践为参照,优化我国的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我国应当明确雇员发明人的利益回报,确立"约定优先,法定保障"原则,构建多元化的奖酬体系。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