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型支付方式体现了非现金支付结算的特征,往往涉及多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于网络领域的相关侵财行为,在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会牵涉到刑民交叉的问题,从而增加了案件定性的难度。由于在新型支付方式下支付模式的差异性,针对不同类型的网络侵财行为在定性上也会存在差异性。在第三方支付领域中,对于获取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后,利用绑定的银行卡获取资金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而不涉及绑定信用卡的使用,仅直接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送资金调拨指令的行为,则属于使用欺骗手段使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生认识错误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