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中国青少年犯罪呈现低龄化和多样化的趋势。《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至12周岁,这样的立法模式略显僵硬,无法对实务中的各类情况实行差异化处理。中国有必要引入英美法系中存在已久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认定"恶意",并将规则的适用范围限制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八类罪名之中。同时,司法机关在适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时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得将品格证据和心理报告等主观因素作为定罪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