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03年7月中东铁路竣工后,俄方为了继续获取经济利益,援引该铁路章程所赋予的种种特权,对中东铁路沿线两侧的森林资源继续展开疯狂的盗采与运销。清政府经多次交涉,中东铁路公司才于1907年8月30日和1908年4月,先后与中方续订了《吉林木植合同》及《黑龙江铁路公司伐木合同》,其中部分条款尽管为中方争回了些许经济权益,但中东铁路两侧包括东线林场、西线林场及岔林河林场的森林采伐权,均被中东铁路公司和诸多俄商所攫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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